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城市标志使用,加强城市标志管理,维护城市标志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杭州城市标志包括杭州城市标志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第三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独特文化和精神的直观展示,是城市品牌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爱护和尊重城市标志,维护杭州城市形象,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城市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
第二章 城市标志管理
第五条 在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城市标志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服务中心,中心设在杭州市城市品牌促进会,负责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及宣传推广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杭州市城市品牌营造基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标志使用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城市标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规范性、广泛性、品位性、组合性”要求。
第三章 城市标志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标志的使用包括城市标志的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需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商业目的使用城市标志,是指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县(市)按照《关于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7〕15号)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特色区块、城市细节等公共领域使用推广城市标志。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关于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每年制定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实施方案,报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并积极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将城市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工作,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全市城市品牌研究推广和城市标志使用推广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年度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对在城市标志使用推广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非商业目的使用城市标志的,其中,一次性或在同一活动中使用城市标志,可以不经申请、核准手续,但需向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要根据《杭州城市标志使用手册》的要求使用城市标志,确保城市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品位性;在全市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使用城市标志,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杭州市城市品牌营造基地专家委员会评审、杭州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申请时需填写《杭州城市标志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使用城市标志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城市标志:
(一)将城市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城市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城市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城市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城市标志;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城市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城市标志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使用包含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城市标志的情形。
第十六条 商业目的使用城市标志,必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杭州市城市品牌营造基地专家委员会评审、杭州 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申请时需填写《杭州城市标志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城市标志与各单位标志、活动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十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人不得将城市标志转让使用。
第四章 城市标志保护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标志的保护。
杭州市工商局负责城市标志企业名称登记防御保护。对城市标志相关保护商标、文字实行使用保护锁定,防止无关企业登记注册与城市标志相关的文字。
第二十一条 侵犯城市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城市标志商标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